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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养老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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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养老保险转出:

1、申请条件

参保人已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无欠缴社保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申请条件

申请人符合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正常参保、未办理退休。

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3、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4、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移材料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市外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城镇职工转入的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转移地址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楼

办公电话:0752-2789300

转移时限及费用

转移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转移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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