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1、新成长劳动力(含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员):户口本、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3张、失业登记表2份(由父母所在的市直单位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和失业情况并盖章)。
2、就业转失业人员:户口本、原单位(市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有关部门的判决书、仲裁书)、《劳动手册》(或职工的档案,或干部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或其他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3张、失业登记表2份(由原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盖章)。
3、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停业人员:户口本、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3张、失业登记表2份(由社区居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盖章)。
4、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停止就业的人员:户口本、大一寸免冠相片3张、失业登记表2份(由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盖章)。
1、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公示无异议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认定完成。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2-2789300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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